书籍封面

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法律逻辑系统》成果之一 。本书内容包括: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及结语等。 王洪先生在其力作《司法判决和法律推理》中所展示的———那就是法律不是仅仅诉诸逻辑理性的单线条开展,而是一种以逻辑理性为轴,以事实理性为纬,以价值理性为经的立体空间;法官所作的推理,不仅仅是“概念计算”,不仅仅追求法律的一贯性、确定性和安定性;而且应是强调在当前时代的具体条件、情境和价值烛照下解读法律,强调发展法律,创造法律;而且应是重视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重构,追求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法律和社会价值的契合。 法官遇到的第一种情况是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作者例证之后,运用现代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成果论证了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工具是解释推导———进行明确化、确定化或者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含义,消除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法官面临的第二种情况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者有相悖之处。这时法官需要运用的工具是还原推导———对法律规定或规则进行解释或推论,发掘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真实意图或目的、精神,消除表达和目的、意图、精神之间的反差。 法官遇到的第三种情况就是法律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的工具首先是演绎推导。作者批判了冯·莱特———安德森道义逻辑系统,建立起了完全弥补上述形式系统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统,从而为演绎推导的进行提供了基础。其次是类比推导———从相关法律规定或规则推出“类似的具体规则”。 法官遇到的第四种情况是法律冲突。作者从人的理性的有限、法哲学的成果、现代逻辑学的成果、经济学成果论证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用到的工具是辩证推导———对相互冲突的法律目的和价值取向作出选择,对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定或规则做出选择,消除法律的冲突与抵触,从而获得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规则。 法官遇到的第五种情况是“恶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要运用的工具是衡平推导———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个例外,或者说为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寻找一个正当理由,对法律规定或规则加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在结语中,作者将法律推理从推理的依据和理由的角度分成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详细比照了两者的性质,从而使我们坚信法律从来都不是单线条的,而是由逻辑、事实和价值形成的一个立体空间。 该著作的意义体现在: 第一,该书运用多个学科的成果,通过系统的论证摧毁了人们对于自己理性的幻想———人们不能够制定出完美的、没有缺陷的、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从这一前提出发有两个引申结论:法官不应是逻辑的机器,而应是也只能是沿着多种路线探寻法律的人———这是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充分的依据;法官所动用的推理资源只能是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这三个概念的提出是对人类理性的整理和建构,厘清了不同的理性,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意义深远。“三理性说”对于法官自由裁量和规则客观性的互动关系具有极强的解释能力,同时也使人们在对法官行为做出预期时有了宏观和总体的规则可循。就法官而言,这一观念的植入将使法官产生思想上的变革:裁判并不是一种黑暗中的无序摸索,而是一种在多种线路中选择并决断的艺术,从而有助于法官裁判从自发走向自觉。 第二,该书将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明确区分开来,澄清了法律推理研究领域一个长久以来模糊不清的问题。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推理,其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研究对象等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那就无法对法官的活动进行学理上的归类,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正是我国法律推理领域的理论研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第三,该书将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看作法律推理的一部分,为解决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意见不一。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推理的界限始终模糊不清。而作者认为,无论法律解释,还是漏洞补充,或是法律推理,它们都是法官寻找法律理由的活动,都是法官诉诸逻辑理性、实践理性或者价值理性而获得解决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将三者熔于一炉比较合适。 第四,该书基本上穷尽了法官所遇到的疑难情形。法律的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法律文字背离,法律未规定,法律冲突,“恶法”的五种疑难情况的概括,是目前相关著作中比较全面的。作者以此为背景对原有法律推理理论中的一些工具进行了整合,同时也进行了重大创新。纵观一些理论著作,对法律情境的研究日趋细化,解释方法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但是由于在情境分类时没有严格遵循逻辑上划分的规则,引起解释方法适用范围界定的困难。解释方法的适用范围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解释技术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有必要反思这种解释技术的建构是否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本书对工具的整合和创新正是这种反思的体现。这里的整合和创新意味着对法律情境的再划分,对解释工具的再归类,对工具有效性和完备性的提升。 第五,该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的一些研究方法,这在法学著作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如对数学归纳法的运用、形式系统的建立等等。特别值得提出的,作者凭借其深厚的逻辑学和数学的专业背景对冯·莱特—安德森道义逻辑系统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同时借助对于法律规则的深刻体验和逻辑分析,在命题逻辑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全弥补上述形式系统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统,从而为演绎推导的进行提供了基础。这一成果在目前的相关著作中是独创性的。 掩卷沉思,一种强大的、浸透了法律尊严和人类理性的空间感如此宏大地袭上心头,一句先哲的话如此自然地跳了出来:作为一个法官,我的义务也许是将什么东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学,而是将我的时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学———客观化并使之进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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